长春废止《长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》等18部政府规章
东亚讯(记者 单立国) 3日,记者从长春市政府获悉,依据《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》,长春市决定废止18部政府规章。
1.《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》;
2.《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》;
3.《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》;
4.《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》;
5.《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》;
6.《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》;
7.《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》;
8.《长春市私营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暂行规定》;
9.《长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》;
10.《长春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》;
11.《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》;
12.《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》;
13.《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》;
14.《长春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》;
15.《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》;
16.《长春市革命历史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》;
17.《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》;
18.《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》。